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时间:2026-09-10
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严查密防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第三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铝制品装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
2026年6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铝制品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执法文书,并于2026年6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确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粉尘作业现场2号抛光机后面地面粉尘未及时清扫,造成积尘严重);2、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台湿式抛光设备未装置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
本案中,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46项裁量阶次A规定,决定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38项裁量阶次B规定, 决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6月1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且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经核查,该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本案中,涉事企业作业现场粉尘堆积,又未建立粉尘清理管理制度,日常除尘管控缺位。粉尘属于典型的风险源,大量可燃性粉尘聚集,一旦遇到火源,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属于典型的“看得见、可防范”的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尘相关作业企业,必须健全粉尘清理、巡检维护制度,落实常态化清扫,从源头消除粉尘爆炸风险。
案例3
湛江吴川市应急管理局对吴川某木业有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6年7月15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吴川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其共存在7项问题隐患,其中3项问题隐患分别构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停止作业(施工)、排除事故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026年7月20日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重大隐患的相关设备、场所和工艺,有效防止危害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序号第C裁量阶次、第210序号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对该公司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鉴于其立即安排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重大隐患的相关设备、场所和工艺,有效防止危害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序号第A裁量阶次、第210序号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